摘要
2010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按照其工作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广昌汽车货运部(以下简称勒流广昌货运部)的安排到广州运货。李某驾驶货车去到广州,广东茂名宏业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宏业公司)的吴某交给其一张提货IC卡和一张记载有卡号、密码以及货物数量的信息条,让其到广州市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广州石化)提30吨PP聚丙烯塑料运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辉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良镇辉公司)。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2年第5期56-56,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