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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期间财产关系认定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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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龙某于1994年在湖北省松滋县与林某登记结婚。2000年,龙某与刘某相识并同居。2001年2月24日,龙某与刘某生育一子。龙某于2010年5月10日与林某离婚。后因龙某与刘某发生矛盾,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以下财产予以分割:1、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4号2002房(2006年购买,登记在刘某);2、广州市金碧花园2期63号3002房(登记在刘某及其父亲名下,2002年购买);3、广州市惠福西路175号商铺的使用权;
作者 年亚 杨小森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2年第5期57-57,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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