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4岁的朱某是某企业从驻地附近招聘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之前.朱某要求公司每年准许自己请假一个月忙于秋收秋种。除此之外一切听从公司安排。自2009年10月10日起,公司与朱某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1个月.秋收秋种期间终止劳动合同1个月。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终止期间的1个月由朱某自行选择个人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按社保减员处理,对此约定朱某表示无异议。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5期51-52,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