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7月1日陈先生入职某知名机械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20日,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陈先生劳动合同终止后将不再续签。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支付给陈先生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7月底.陈先生偶然遇到自己的一位朋友顾律师.并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了他。顾律师当场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公司应补偿陈先生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公司还应再支付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5期55-5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