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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花”,公正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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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陕县法院却以“积极赔偿”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明明没有赔偿,法院如何认定“积极赔偿”?当事法官称自己“眼睛花”,没看清“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将案件“判错了”。
作者 许初
出处 《中国政协》 2012年第9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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