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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背景 甘某,女,已婚,住朝阳社区丽东二村,原在丽水某事业单位任会计,其丈夫在某事业单位上班,收入稳定;5岁的儿子懂事乖巧,一家人生活其乐融融。甘某因一时糊涂伪造事业单位公章,挪用单位公款作为自己生活开支,于2008年4月被丽水市人民法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公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作者 刘红霞
出处 《社区》 2012年第12期19-19,共1页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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