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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补正责任的确立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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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该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但对于一些并非明显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或者说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则通常将其视为合法的行政程序予以裁判维持,
作者 彭情宝
出处 《人民司法》 2012年第9期98-10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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