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十一条 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主要部件更换后,其三包有效期重新计算的规定。 2.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更换时,应在修理记录上注明更换的主要部件和更换日期,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的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