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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卖淫幼女”性权利保护的缺失及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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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拟制"卖淫幼女",并赋予其"性承诺(同意)"能力,导致司法实践对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奸淫幼女)罪的认定困难。刑法作为保护社会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范畴,并以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将会全面有效地保护幼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
作者 王丹屏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63-64,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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