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被征收人的回迁安置优先权,在保护被征收人利益方面具有正当性,但也存在"事后救济"等弊端,可能造成对第三人的侵害,并与《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相冲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物权法》实施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回迁安置优先权的适用条件,确保其内容与《物权法》规定的和谐一致,并通过预告登记等制度补充其制度不足。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5-9,15,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我国民法典中私权一体化与三元结构的立法设计"( 项目编号: 11YJA82003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我国民法典中私权保护制度的立法设计"( 项目编号: 09JJD820010)
吉林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权利本位与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