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地产合作开发不仅涉及到合作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还涉及到合作开发中的物权认定及债务承担等诸多重要问题。就物权认定而言,笼统地认为合作各方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和房地产项目拥有共有权是不准确的,应分别不同的合作类型、物权种类、履约阶段等进行具体分析。就合作债务的承担而言,同样应结合合作类型加以具体分析。但就以一方名义进行的单方开发经营型而言,将合作债务科以合作各方以连带责任是恰当的。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0-15,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