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对公司的发展攸关重要。由于商品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一方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设置设立了过多法律强制要求,干涉公司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缺乏必要的制约,由此带来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义务和权限不平衡。应通过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范围,恢复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私权本质,加强监事会对代表人行为的监督机制等角度重构我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
出处
《时代经贸》
2012年第10期3-4,共2页
TIMES OF ECONOMY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