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会是我国传统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方式,在当前经济建设中,具有促进民间资本融通、为农村建设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功能。然而,由于我国合会法制缺失、合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合会的民事纠纷时,裁判结果差异较大。因此我国应当在调查合会运作习惯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立法,以消解司法裁判的差异。
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305-308,326,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间合会的法律规制研究"(编号:10YJC8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