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分析上个世纪以来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争端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在分析公法和私法关系以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趋同性的基础上,参照国内民法领域的共同所有制度,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搁置主权,联合开发”的大陆架争端解决方法。对于大陆架资源开发所引发的争端,笔者主张在充分进行国家间以及国际利益衡量的前提下,先以共有的形式解决大陆架所涉的主权权利问题,然后再以强制的合资模式进行资源合作开发。当然,这种新型的解决方式会受到历史性、国家政策、国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所以,针对不同的争议区域应该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