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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凭单放货规则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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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解决提单迟延的难题,《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可转让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进行了大胆改革,在一定条件下,承运人被赋予了法定的无单放货的权利。本文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具有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甚至还会鼓励欺诈;而真正能够解决提单延迟问题的,是海运单与电子提单,在电子提单未普及前,凭保函放货是唯一务实的方法。
出处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05年第2期178-189,共12页 China Ocean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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