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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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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出处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 2009年第1期217-222,共6页 China Oceans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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