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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症”、“证”、“征”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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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郭有声同志的观点,“症”、“证”、“征”的用法如下:1.“症”用于症状和并发症,如临床症状、症状鉴别诊断及手术并发症等。
出处 《中华脑科疾病与康复杂志(电子版)》 2011年第2期14-14,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Brain Diseases and Rehabilitation(Electronic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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