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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立法中的道德考量——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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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婚姻关系的实质是伦理性 婚姻关系具有伦理性决定了调整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也具有伦理性。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又说:"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那么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伦理的行为违法。"在一定意义上说,亲属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作者 张圆 林悠
机构地区 江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南论坛》 2012年第5期33-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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