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应设定抵押土地面积上下限,抵押权效力可及于或不及于地上农作物,抵押客体范围限于土地地表及其一定高度上空;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并在平衡当事人及发包人利益基础上确定其范围;应参照《物权法》条文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特点,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当事人利益保护办法。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1-44,共4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广西教育厅科研立项项目"广西民族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研究--以河池市为例"(编号:200911LX405)
河池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河池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以金城江区为个案"(编号:2009A-H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