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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通知辞职 想要离开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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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无需任何理由,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贯彻起来仍有阻力,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作者
王利
振贵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2年第6期27-28,共2页
关键词
劳动者
辞职权
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书面形式
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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