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农业综合开发属于准公共产品 我们认为,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界定为公共产品,确切地说,属于农业准公共产品的范围。农业公共产品是指那些个体农户所不愿干、不能干、干不了,但又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事务,是全体居民共同利益的体现。就构成农业综合开发主体的中低产田改造来说,它以流域水利措施为中心,实现林、田、路综合治理,这些是单个农户想做而无力做,做不到的,因此,笼统地说,应当属于公共产品的范围。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19-23,共5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