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法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并不代表其无需列入主席团成员名单草案进行表决。
法律之所以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是基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所在和便于更好地主持和召集人代会的角度设定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只是本次人代会的主持者和下次人代会的召集者,是人代会期间的临时机构,并非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具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