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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开表决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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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有法必依是开展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依法办事是推进人大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利器。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所知,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法定的主席团成员,同其他主席团成员一道,在人代会上依法选举产生。因实际工作中,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选举是“团体式”选举,不对每位主席团成员进行一一表决,都是一次性表决通过,所以选举人无法行使对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否决权,有违选举的民主性。
作者 李彦虎
出处 《新疆人大》 2012年第6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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