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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吸烟行为 保障公众健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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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条例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主体作了哪些规定? 答:从近两年上海、广州等国内大城市控制吸烟立法来看,执法主体多数由卫生部门单一执法转变为多部门齐抓共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作者 李昱旻
出处 《天津人大》 2012年第5期34-35,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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