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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违反《广告法》第7条3项的不正当竞争起诉主体适格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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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3项是一种违法虚假抬高自己间接贬低同业经营者商誉的行为,属于竞争法中虚假广告行为与诋毁商誉行为的竞合,侵犯了正当竞争权及商誉、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违法应被行政处罚,这三种救济方式因法律性质不同而不具有运用中的冲突与先后之分。在竞争法中,同行业经营者据此的起诉主体适格性具有地域限定性、共同诉讼乃至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
作者 赵亚雄
机构地区 江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101-102,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中知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 2赵紫炬,徐杰:《经济法》(第五版).2009年1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15页.
  •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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