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反《广告法》第7条第3项是一种违法虚假抬高自己间接贬低同业经营者商誉的行为,属于竞争法中虚假广告行为与诋毁商誉行为的竞合,侵犯了正当竞争权及商誉、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违法应被行政处罚,这三种救济方式因法律性质不同而不具有运用中的冲突与先后之分。在竞争法中,同行业经营者据此的起诉主体适格性具有地域限定性、共同诉讼乃至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101-102,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