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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还是受贿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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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蔡某和警察甲、乙看到小区内酒楼的生意好,想入股经营酒楼2009年8月,蔡某找到酒楼。经理温某,提出入干股合伙的想法,并向温某表明警察甲乙二人的身份,威胁温某若不同意,就要酒楼停业,遭到温某的拒绝。不久,蔡某将温带至看守所所长甲的办公室,乙也在场,蔡某又要挟温,温某同意了,遂同蔡某等三人签订了入股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三人的干股占六成,蔡某和警察甲、乙负责客源。由于甲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同上只签了蔡某的名字。签后。蔡某和甲乙的亲属均参与了酒楼的管理。2011年2月.温某向上级机关举报了蔡某三人。
作者 蒋毅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0期50-51,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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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60页.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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