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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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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赵某,原系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环保部回收二部职工。董某某,原为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环保部门卫保安。2008年12月中旬某日18时许,赵某在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到工作的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环保部回收二部.由董某某放行进入厂区。赵某至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7300元的废硬质合金辊环8个计73公斤,放置在摩托车的后置箱内,在带离厂区(门岗仅董某某一人值岗)时,董某某见赵某的摩托车后置箱内可能放有被盗物品,但未予阻止,放行赵某离开厂区。
作者 瞿勇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10期69-70,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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