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公权力行为,政府行使征收、征用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前提,从而使公共利益成为政府对私人财产限制的一个重要理由。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公共利益极易成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挡箭牌"。故学理上对界定公共利益的模式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对公共利益概念、特征的探析及各种界定模式作了反思,提出在个案中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确定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
出处
《理论建设》
2012年第2期18-23,共6页
Theory Constr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