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发[2011]3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1年12月下发各地执行。为正确适用《意见》.做好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起诉审判工作,现就贯彻执行《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6期16-1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