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梳理现行法律制度,外资参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存在法律激励供给不足、矿业税费制度不合理。因此,优化外资参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激励供给,对外资矿业企业实行灵活增值税税率,建立具有普遍性的勘探费用税前减免机制及按照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是完善外资参与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法律激励的必然举措。
出处
《理论界》
2012年第5期39-41,共3页
Theory Horizon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土地资源安全隐患及其法律克服"(编号:CUGW1002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