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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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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0年5月,债务人杨某向原告谢某借款15万元经营服装生意,被告陈某为杨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杨某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谢某遂向法院起诉担保人陈某及陈某妻子黄某,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两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陈某的妻子黄某对以上借款、担保不知情。
作者 冯庆平
机构地区 清流县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政坛》 2012年第6期48-48,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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