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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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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无效、无力,司法保障中救济手段有限、强制执行效果不佳是当前环境污染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顺畅对接首先需要在立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权,赋予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获材料的刑事证据地位。当行政执法无效时司法程序应及时启动,通过放宽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来扩展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应强化检察机关对环境监管人员渎职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无力的状况则需通过增加法院即时执行制度以及重视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司法救济予以解决。
机构地区 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58-162,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兰州大学2010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自由探索项目"我国环境刑法现状及执法困境研究"(项目编号:10LZUJBWZY003)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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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林光沫.环境法与环境执法[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1.
  • 3王灿发.中国环境执法困境及破解[J].世界环境,2010(2):42-43. 被引量:10
  •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62:63.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zwgk/hjtj/qghjtjgb/,2011年9月1日访问.
  • 6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7月21日.《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7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108

引证文献12

二级引证文献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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