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无效、无力,司法保障中救济手段有限、强制执行效果不佳是当前环境污染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顺畅对接首先需要在立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权,赋予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获材料的刑事证据地位。当行政执法无效时司法程序应及时启动,通过放宽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来扩展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应强化检察机关对环境监管人员渎职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无力的状况则需通过增加法院即时执行制度以及重视对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司法救济予以解决。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58-162,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兰州大学2010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自由探索项目"我国环境刑法现状及执法困境研究"(项目编号:10LZUJBWZY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