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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的,”、“或者”与构成要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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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分则中"……的,"是表明罪状表述已经完结的标志,具有这一标志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仅是"或者"后的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要件;另一种情况是:法条中存在这一标志,"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是"或者"前后的全部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共通的要素。上述从形式上得出的结论,若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应予维持;若不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则应进行补正解释。对刑法第397条和第398条应进行补正解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仅是玩忽职守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成立犯罪的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即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68-76,共9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学化金融体制改革"(项目编号:09&ZD030)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 2刘宪权.刑法学(下),第二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688.
  • 3陈兴良.刑法疏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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