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规模侵权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和科技进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现象,具有私害公害化倾向和公共危机属性。司法救济的途径对于大规模侵权难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功效,必须发挥政府的救济作用。但政府的救济并不能取代侵权的司法救济途径,相对于后者,前者更多的是起到一种先行和补充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在大规模侵权中的救济作用,必须对其进行正确定位和考量。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90-93,共4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CDJSK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