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学语境中,司法逻辑是体现定罪量刑的司法本质并为"刑法是司法法"命题所蕴含的实体性实践逻辑。司法面向的刑法理论和教学是解释性的,其司法逻辑的哲学精神是主体间性。刑法解释的"说明论"不讲主体性,"理解论"不讲主体间性,都偏离了司法逻辑。由于"前见"(刑法概念)的非司法性,传统中的法益一元论、规范一元论以及法益与规范二元论这些"前设",也都偏离了司法逻辑。要实现刑法解释的司法逻辑化,必须回到司法过程,重要的是刑法学应致力于为控辩双方建构合乎过程正义的逻辑和说辞。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11-119,共9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金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