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作者 王桂莲
出处 《柳钢科技》 2012年第3期62-62,共1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