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情势变更制度与我国合同法体系之契合——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10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所谓情势变更制度,通说认为,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作者 程顺增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106-111,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39

共引文献128

同被引文献72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9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