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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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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畜禽新品种审定类 (九)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 根据《畜牧法》的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邗门公告。审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出处 《北方牧业》 2012年第10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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