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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的贪污罪名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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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文中均系化名)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时任原上海县房地产总公司(以下简称“上房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秦某伙同时任该公司财务经理的被告人丁某、前期开发部经理的被告人张某.在该公司转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未将原公司名下的懿德地块(2,536亩多)、龙柏地块(69亩多)、恒星地块(833亩多)列入转制资产,并非法占有上述地块的转让收益。其中,秦某侵吞国有资产人民币161亿余元,丁某、张某分别参与侵吞国有资产1.06亿余元、8,715万余元。
作者 李小华
出处 《现代工商》 2012年第6期70-71,共2页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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