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非过错行为,现行税法中欠缺全面规定,而只规定了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三年内追征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由于税务机关通常不愿主动承认自身责任,以致该条款形同虚设。本文认为,对于税收非过错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也不应加收滞纳金,税法中应当承认税收非过错行为的客观性和多样性,完整规定对税收非过错行为的补税处理方式。
出处
《求索》
CSSCI
2012年第5期250-251,73,共3页
Seeker
基金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CGA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