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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的创新——以社区型股份合作制法人组织的构建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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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的构建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制约中国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制度瓶颈。尊重农村客观经济环境和基本国情,挖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制度潜力,分析现行实践模式的优劣,构建一条既符合普适性要求同时又兼具制度特殊性标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将新型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作为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权关系的选择路径无疑是最为合理也是最为可行的方案。为此应在立法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同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治理,理顺内部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内部的权利运行程序;在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性质的基础上,协调好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社区公共服务职能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关系,做到效率与公平并举,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公平地分享制度改革的成果。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84-90,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中国法学会十大专项课题"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村产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2009-07)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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