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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能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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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是一名复员军人,2001年12月初经当地民政局批准,被某厂招收为司机,定为集体制工人。该批文的主要内容是:“同意招收马某、刘某……为某厂集体制工人。”事后,我嫌工资待遇低未去上班,更谈不上领取工资。本人服兵役时的档案材料到某厂后,不等存入档案室,便被我取走。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2年第6期4-4,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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