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工王某在某酒店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据悉,王某于2006年3月份进入该酒店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酒店也未给王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11年5月4日,王某通过特快专递向该酒店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以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2年第6期5-5,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