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
王某于2011年4月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当时均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6月1日该公司召开职代会.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签了合同,如果不想干就不能随时离开了。他向公司承诺不签订合同也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该公司后又书面通知王某,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期限届满后,王某仍不同意订立合同。公司据此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王某认为是公司不让干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对于职工拒签合同的情况,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2年第6期7-7,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