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同是讨“薪”,劳动与劳务不一样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地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案由:劳动报酬纠纷案情:农民工刘仲凡通过微博发布讨薪诗后,诉求被告营中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3057元。被告营中营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因原告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当扣除一定的工程返工费后,
作者 罗杰希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2年第6期17-18,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