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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作证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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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根据此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长期以来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势必将被“部分”颠覆,简单地说,“大义灭亲”今后不再是义务。那么,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为何要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出庭作证义务?又为何说“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只是被将“部分”地颠覆了呢?
作者 蔡勇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35-3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美]约翰·罗尔斯著,谢延光译.《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304页,第312页.
  • 2[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6页.

共引文献4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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