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利用职务之便插播广告收取好处费构成何罪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全某,1994年起在A市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工作,全某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对A市广播电视集团“新闻速递”等新闻栏目中插播的手动收视点广告进行串编。2008年初,全某由于工作关系结识A市飞扬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电视广告投放业务)经理何某后,称能以更低的折扣与何某所在的飞扬公司合作,飞扬公司可绕开广电集团广告经营中心直接通过全某在“新闻速递”节目中投放收视点广告(该种广告根据监播系统统计出的实际收视情况进行事后结算)。从2008年下半年到2010年初,何某根据全某的要求,对已和广告经营中心签订投放协议的收视点广告采取减少下订单的方式,将剩余的订单交由全某进行投放。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55-56,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共引文献36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