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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的效力需要仲裁机构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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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任某2001年3月进入某奶业公司做销售工作。工作期间,奶业公司从未给任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从未与任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奶业公司拖欠了任某的销售提成。2009年5月,任某以奶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提成,亦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奶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年6月1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作者 徐芳宁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55-56,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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