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范区分为管理性强制规范和效力性强制规范。目前,对于二者的区分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本文从二者的概念出发,提出可以从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对象、直接针对性、利益保护和必要性等角度进行区分,同时指出该区分在理论上存在的缺陷和实务中存在的难点,进而加以补正,以期更好地实现司法机关对合同效力的审慎认定。
出处
《南方论刊》
2012年第6期44-45,39,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