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辽宁省大齐村村民汪某来信咨询:2008年11月中旬,我与妻子去外地工作。2009年4月初,我妻子的表兄齐某主动与我取得联系,并经我同意后耕种我家的5.2亩承包地。我们口头约定,齐某每年向我支付1000元承包地使用费,但未约定使用期限,也未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9月初,因当地政府建设用地,我家5.2亩承包中的1.7亩地被征收。齐某以该地是他从我处转包为由,领取土地补偿费2.9万元、青苗等补偿费3100元。我得知此事后,认为我是该地的承包人,其征收补偿费应归我所有。齐某认为,该地已经被他转包,而且2年多来,村委会及所有村民都知道该地一直由他耕种,其补偿费等应当归他所有。后经乡司法所协调,我只获得征地补偿款2万元,余款及青苗费等归齐某;剩余3.5亩地的承包权依然归我所有,由我决定是否继续交由齐某代耕种。请问,乡司法所的调解是否合理?